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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能

发布时间:2020-07-02        信息来源:

1、调查、审议全市社会建设各部门贯彻实施宪法和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社会建设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议,研究有关问题,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或建议;

2、负责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3、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社会建议方面的议案、意见、批评和建议;

4、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社会建设方面法规草案,并提出报告;

5、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6、审查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行政规章、决定、决议、命令,并提出报告;

7、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有关社会建设部门的申诉、控告、举报;

8、负责上级人大交办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和有关检查、调研等活动。

9、收集整理社会建设工作方面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社会建设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提供依据。

10、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