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2、拟订、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3、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质询案、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4、审议和参与拟订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报告;同时,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立法研究。
5、审议与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6、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汇报。
7、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委员会工作需要,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有关专题视察或调查。
8、加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大代表的联系。
9、加强与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农业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交流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10、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