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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司法委员会工作职能

发布时间:2020-07-02        信息来源:

1、起草和提请有关监察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对依法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监察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对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法规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2、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监察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监察司法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监察司法方面的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

4、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5、对监察司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6、办理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