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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能

发布时间:2020-07-02        信息来源:

1、对提请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草案表决稿;

2、向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及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议案;

3、办理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

4、根据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决定,研究、审议10名以上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5、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6、对属于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地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质量进行立法评价,提出报告或者建议;

7、办理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制委员会法制科职责:承办法制委的日常具体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