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方案草案。
2、拟订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草案,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具体承担立法规划、计划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3、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具体修改工作;
4、研究处理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询问,报常委会分管领导或者主任会议审定后予以答复;
5、研究处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答复;
6、组织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7、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工作;
8、负责向主任会议提出立法专项经费的申拨、使用方案;
9、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10、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