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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职能

发布时间:2020-07-10        信息来源:

1、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议案。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财经委有关的议案。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决算草案和相关的调整方案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审查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全市汇总预算。

4、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在全市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和监督。配合做好上级人大有关财经方面的执法检查工作。

6、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经济工作进行监督。承担对有关经济部门的工作评议的有关工作。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分析经济形势。

7、负责草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财经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8、负责审查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行政规章,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经济部门关于财经方面的命令、指示和规定,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财经方面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关于财经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发现问题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9、负责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10、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财经委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11、承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