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审议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提出报告。
2、依法拟订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的议案。
3、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项目库、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提出立法建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报告;完成与环境资源保护地方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
4、依照法律规定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5、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6、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内容,以及严重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提出审议报告。
7、提出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议题的建议和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
8、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
9、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10、每年年初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一年的工作情况。
11、接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指导,承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12、密切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同各设区市人大环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