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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草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8        信息来源:

《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将于20255月底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次审议并表决。为进一步做好法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次审议稿草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66号2号楼C区7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332099)。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jjrdfgw@126.com。

反馈意见时请在信封或邮件标题中注明“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改意见”字样,并在文稿中写上意见提出人的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523日。

联系电话:0792-8573392。

附件: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次审议稿草稿)

九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5508




附件:

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三次审议稿草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优化城市生态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政府职能和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工作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推进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纳入土地供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制定并指导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程的指导、监督以及水资源管理、防洪排涝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等工作。

财政、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和科普教育,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条【规划编制要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目标和建设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山水特色突出的自然地理格局、多元交融的历史文化资源,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编制与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道路、绿地系统、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区域的建设方案、项目滚动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统筹内涝治理、污水处理、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等,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老城区的改建,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地下空间开发等工作,统筹推进区域系统治理,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污混流、水体黑臭等问题,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六条【技术导则】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特点,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和评价标准,经广泛征求社会和专家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作要求】海绵城市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以及不适宜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强制性要求,纳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豁免清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经听证、论证等广泛征询意见后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运行维护】本市实行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

已完成移交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没有规定或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广场、水系、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厂区等区域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其他海绵城市设施,权属明确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权属不明确的,由所属辖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海绵城市设施运维管理的原则指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规范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第九条【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单位和个人因城市建设、公共安全等需要临时挖掘、拆改、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运行维护责任人同意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及时对原海绵城市设施予以恢复并承担设施恢复费用;无法恢复的,应当新建不低于原标准的海绵城市设施。

第十条【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并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查情况写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相关规定,运行维护责任人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新建不低于原建设标准的海绵城市设施。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公安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恢复原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6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