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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草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5        信息来源:

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将于20253月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为进一步做好法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草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66号2号楼C区7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33209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至:jjrdfgw@126.com。

反馈意见时请在信封或邮件标题中注明“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改意见”字样,并在文稿中写上意见提出人的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214日。

联系电话:0792-8573392。

附件: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草稿)

                               九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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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草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优化城市生态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政府职能和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绩效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纳入土地供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制定并指导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程的指导、监督以及水资源管理、防洪排涝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等工作。

财政、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条(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力度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条(规划编制及管控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目标和建设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共同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道路、绿地系统、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新建、扩建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供应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规划用地条件。对无需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类项目,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文本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指标和建设目标。

(技术导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特点,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和评价标准。

条(工作要求)海绵城市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验收范围。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以及不适宜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强制性要求,纳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豁免清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运维管理本市实行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

已完成移交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没有国家、省、市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广场、水系、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备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备,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运行维护责任

其他海绵城市设施,权属明确的由所有权人作为运行维护责任人。权属不明确的由所属辖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有利于海绵城市设施运维管理的原则指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规范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原标准及时恢复。

条(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非法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挖掘、拆改、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运行维护单位同意,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及时对原海绵城市设施予以恢复并承担设施恢复费用;无法恢复的,应当新建不低于原标准的海绵城市设施。

第十条(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并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查情况写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6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