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柯为民,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浔,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傅晶出席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秦红伟主持。
条例共28条,从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作出规范,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上宣读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和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介绍并解读了《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相关发布人现场答记者问。
以下为新闻发布会部分实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柯为民:《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十四部地方性法规,设置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共28条。
《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做出规范。一是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绿化工作,规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管职责,要求政府保障城市绿化经费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绿化,增加经费来源渠道。二是强调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要融合本地景观风貌特色、历史文化特点、山水城市格局,充分体现九江特色。提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四同步”原则,将建设单位公示绿地竣工平面图的现行做法予以规范。三是确定我市各类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确定原则和争议解决办法,明确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管理。梳理了常见损毁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行为,在具体条款中一一予以列举,为部门执法提供具体法律依据。四是对降低绿化率、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损害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以增强条例的执行性和操作性,增强法规实施效果。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傅晶:《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解决中心城区仍存在部分边角地带未进行绿化改造、尚未开展项目建设的临路区域杂草丛生影响城市道路景观及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绿化无人管养等问题,《条例》针对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绿化管养责任人。如:居住区绿地,由全体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或者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他城市绿地,权属明确的由其权属人负责,权属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养管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记者:刚刚在《条例》解读中提到科学绿化,要求实现绿化、彩化与美化相协调,实现绿地开放共享,同时呼应海绵城市建设需要,请问做此规定基于何种考量?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张浔: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市城市管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条例》落地落实:一是加强学习宣传。我们将有计划地在全系统内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条例》各项规定。同时借助各类媒体力量,系统宣传《条例》的意义和作用,努力提高广大市民对《条例》的知晓度和认知度。二是严格贯彻执行。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将制定贯彻条例实施的市级工作方案,明确条例实施的重点任务、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落实好条例相关规定要求,优选绿化树种,注重源头把控,凸显地域特性;强化过程监管,制定配套文件,完善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占伐审批等政策制度,确保《条例》得到更好落实。三是强化执法监管。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执法工作,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绿地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和电话,依法惩处各类毁绿占绿等违法行为,保护绿化成果。同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工作会商、执法联动等高效顺畅的沟通协商机制,共同推进我市园林绿化工作高质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宣传科供稿)